轉載自時報資訊
時報 更新日期:2008/04/19 10:19 【高有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初審修改勞工保險條例,未來勞工保險費超過寬限期的滯納金,
從每天加徵應納金額的○.二%降為○.一%,與健保費滯納金費率相同,
並將加徵的滯納金額上限從應納費額的一倍降為二十%為限。

 立委張顯耀並提案要求下修滯納金比例,由應繳金額○.二%降為○.一%,
比照健保費滯納金費率,至於繳納滯納金額上限則應下修到十五%。不過,
勞委會認為繳納費用上限應該到三十%,才有催繳勞保費的效果。

 郭芳煜也說,鑑於部分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反映現行滯納金加徵比率與上限已經造成經濟壓力,
因此納入修法,把加徵滯納金比率從○.二%降為○.一%,但上限應維持三十%,
兼顧保險財務健全。

 立委徐少萍等人則認為,勞保保費繳納在私人企業比較會發生問題,
真正繳不出來的勞工,應該降低滯納金,但對於惡意不繳滯納金的企業僱主還是要罰,
所以不能調太低。

 立委侯彩鳳等人最後提出折衷版本,朝野立委同意通過,滯納金額上限下修到二十%,
不過,此次修法並沒有配套修改罰則,出現法律競合問題,立委則將另排議程配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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