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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市政府發布植物油驗出重金屬鉻反式脂肪新聞乙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相關管理規定說明如下:

一、重金屬鉻:

我國及Codex、歐盟、紐澳、美國等各先進國家,

均無針對食用油訂有鉻之標準。

由於重金屬多為來自環境

非基於加工需要而添加,

屬無法避免之污染物質,

經查2012年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

針對各類食品之背景值調查

總鉻平均含量介於0.02至0.52 ppm之間

鉻分為三價鉻及六價鉻,

其中三價鉻為人體所需微量元素,

六價鉻為致癌物,

油脂中檢出鉻,

應確認其種類

及其檢出值是否與天然背景值相當,

以決定後續管理措施。

我國係依據國際間科學之風險評估結果,

針對不同食品中所含重金屬暴露風險較大者,

優先研訂限量標準,

未訂標準者,

並非即為不得檢出,

而係以個案風險評估方式,

決定後續管理措施。

 

二、反式脂肪:

我國自97年起,

強制實施市售包裝食品皆應在「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反式脂肪含量。

依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反式脂肪定義為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之非共軛式反式脂肪,

並規範反式脂肪得以零標示之條件為:

「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惟,考量食品中反式脂肪,

除主要來自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或於植物油精煉之脫色、脫臭製程外,

也可能天然存在於部分食品如乳製品、牛肉、羔羊肉

且因檢驗方法並無法區別反式脂肪是來自天然存在或加工製程之形成,

須配合稽查瞭解製程中是否有經過部分氫化過程等因素,

故修正97年對應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之定義。

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103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該遵行事項修正反式脂肪定義為食品中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並修訂反式脂肪得以零標示之條件為:

「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

或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該遵行事項於1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業者可提前依新規定標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加重刑責罰金,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業者應遵行相關規定,

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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